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苏大科[1999]11号

        为了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根据苏教科(1998)6号文《江苏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及《江苏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管理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开放经费的目的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开放,省教委专门设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其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进一步提高重点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合作研究;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提高建设效益,使各重点实验室逐步发展成高校的科研中心,高层次人才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和高新技术辐射中心。

 

       二、开放课题的申报

    1. 申报对象及规定

      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校内外及实验室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本重点实验室人员不能申报)。申请者一般应从事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申请者可自带经费(课题和研究内容自定)或申请资助(限开放课题)。

      校外开放课题经费额为开放课题经费总额的70%左右。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一般为1-3万元,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2年以内。自带经费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申报日期及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日期根据省教委文件确定。申报程序如下:

       各重点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并组织申报。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填写申报表;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再由学校审核上报;

       开放课题经省教委审批,由省教委择优支持;

      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与申请者签订开放课题研究合同。

 

    三、开放课题的管理

1.放课题的管理实行省教委、学校、重点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重点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初审并制定规章制度;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包括确定研究时间和研究场所,发放实验记录本和安排住宿等;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存档。

校科研处负责开放课题的审核、监督,对开放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议和宣传报道,并上报省教委。

省教委负责开放课题的统筹、审批与指导,并对重点实验室的开放程度、开放绩效、管理水平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对达不到开放目的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

2. 凡立项资助的开放课题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合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省教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实验室申请结题,并将实验资料(含实验原始记录)等交重点实验室存档,把科研成果和财务决算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上报省教委。省教委负责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

3.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署名统一格式为:“苏州大学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单位”(并列),并将成果复制本送重点实验室。

        

    四、开放经费的使用

1. 开放经费是省教委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本校研究人员研究费用实报实销。为了确保校外课题正常进行,开放经费的30%直接拨至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科研处),一切费用由对方单位管理, 70%留在我校重点实验室,按项目立卡建帐并进行日常管理。成果完成后,按节余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给予成果奖励。

2. 70%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在我校相关重点实验室研究所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加工费、上机费(含样品分析测试和计算机上机费)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客座研究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工作的津贴、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均在30%中支付,我校不再承担。

3.新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必要的、适当的津贴。

4.对实验室建设和开放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

5.与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报销办法

开放经费的所有开支均需课题所在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科研处审核、记帐,并加盖“省重点实验室经费审核专用章”后,由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必须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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